卒哭而讳。王父母兄弟,世父叔父,姑姊妹。子与父同讳。母之讳,宫中讳。妻之讳,不举诸其侧;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。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,可也。既冠于次,入哭踊,三者三,乃出。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。父,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。己虽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取妻;下殇之小功,则不可。凡弁绖,其衰侈袂。
何晏、鄧揚令管輅作卦,雲:“不知位至三公不?”卦成,輅稱引古義,深以戒之。揚曰:“此老生之常談。”晏曰:“知幾其神乎!古人以為難。交疏吐誠,今人以為難。今君壹面盡二難之道,可謂‘明德惟馨’。詩不雲乎:‘中心藏之,何日忘之!’”
桓玄詣殷荊州,殷在妾房晝眠,左右辭不之通。桓後言及此事,殷雲:“初不眠,縱有此,豈不以‘賢賢易色’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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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子问曰:“昏礼既纳币,有吉日,女之父母死,则如之何?”孔子曰:“婿使人吊。如婿之父母死,则女之家亦使人吊。父丧称父,母丧称母。父母不在,则称伯父世母。婿,已葬,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:‘某之子有父母之丧,不得嗣为兄弟,使某致命。’女氏许诺,而弗敢嫁,礼也。婿,免丧,女之父母使人请,婿弗取,而后嫁之,礼也。女之父母死,婿亦如之。”
夫祭之为物大矣,其兴物备矣。顺以备者也,其教之本与?是故,君子之教也,外则教之以尊其君长,内则教之以孝于其亲。是故,明君在上,则诸臣服从;崇事宗庙社稷,则子孙顺孝。尽其道,端其义,而教生焉。是故君子之事君也,必身行之,所不安于上,则不以使下;所恶于下,则不以事上;非诸人,行诸己,非教之道也。是故君子之教也,必由其本,顺之至也,祭其是与?故曰:祭者,教之本也已。夫祭有十伦焉;见事鬼神之道焉,见君臣之义焉,见父子之伦焉,见贵贱之等焉,见亲疏之杀焉,见爵赏之施焉,见夫妇之别焉,见政事之均焉,见长幼之序焉,见上下之际焉。此之谓十伦。
謝太傅道安北:“見之乃不使人厭,然出戶去,不復使人思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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