子曰:“下之事上也,身不正,言不信,则义不壹,行无类也。”子曰:“言有物而行有格也;是以生则不可夺志,死则不可夺名。故君子多闻,质而守之;多志,质而亲之;精知,略而行之。《君陈》曰:‘出入自尔师虞,庶言同。’《诗》云:‘淑人君子,其仪一也。’”
桓南郡好獵,每田狩,車騎甚盛。五六十裏中,旌旗蔽隰。騁良馬,馳擊若飛,雙甄所指,不避陵壑。或行陳不整,(上鹿下君)兔騰逸,參佐無不被系束。桓道恭,玄之族也,時為賊曹參軍,頗敢直言。常自帶絳綿繩箸腰中,玄問“此何為?”答曰:“公獵,好縛人士,會當被縛,手不能堪芒也。”玄自此小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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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王藍田為人晚成,時人乃謂之癡。王丞相以其東海子,辟為掾。常集聚,王公每發言,眾人競贊之。述於末坐曰:“主非堯、舜,何得事事皆是?”丞相甚相嘆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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